热点关注丨高考作弊,会触犯刑法中的哪些罪名?

2022-06-0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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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高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

高考,在绝大多数人眼里,几乎是命运的闸门,无数莘莘学子十年寒窗苦只为了它;高考的结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前途。
无论如何,这应当是一次对所有人来说相对公平的一次机会。
就是在这样万众瞩目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般的考试中,仍有许多的不法分子进行考试舞弊的行为。
本期辩将跟大家聊一聊

考试作弊的触犯法律的事

先来看看案例

2021年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份跨省组织高考作弊案终审判决书引发广泛关注。为了让孩子上大学,家长不惜跨省买房、迁户口、异地报名、重金找人替考,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不法的目的:高考作弊。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包括组织者、替考者、考生家长均获刑。



替考者被抓现行家长、“枪手”、组织者均获刑

李某便想到了自己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小陈,就和小陈母亲商议,将在山东菏泽上高中的小陈的户口迁往西藏。在李某帅的帮助下,李某再次联系到了刘某,这次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

2019年6月7日高考当天下午,刘某在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于是,警方立案调查,涉案人员相继到案。

  法院认为李某、李某帅二次组织三名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依法惩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学生家长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该考生学籍被取消。

  最终,李某、李某帅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以及适用缓刑,分别并处30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刘某等被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到4000元不等。有5名被告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考试培训服务等相关活动。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配图来源于网络,与案例无关)

考试作弊的后果

真的这么严重吗

为预防高考作弊现象的发生

教育部发布2022年高考预警信息


1、组织高考作弊,属于犯罪行为

    高考期间,常有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助考”信息,宣称能为考生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殊不知,在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等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替考不是捷径,而是一个“绝境”


    为让孩子考上理想的大学,有的家长想尽各种办法,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找“门路”,甚至找“枪手”给孩子替考。结果人财两空,后果非常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3.心存侥幸带手机,考试作弊毁前程

   现在智能手机使用已非常普遍,一些考生平时也经常使用智能手机搜题、翻译等功能来辅助学习、提高效率。但如果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却是打错了算盘,聪明反被聪明误。
   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网络诈骗要辨别,高考答案不可购。
     每年年都会有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或通信群中兜售所谓“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标榜“准确率极高”“违约退款”等诱惑信息,并以“预付订金”等名义要求用户先付款。还有的借传送“样题试卷”的名义向用户电脑或手机发送病毒,套取用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属于违法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1.窃取、刺探、收买考题并组织作弊怎么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2.国家级考试以外的考试作弊怎么认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设立网站、通讯群作弊怎么处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考试作弊”的问题你还要知道这些

1.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为“情节严重”。

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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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
1)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2)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依据:省级部门及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4.开考前被查处是“既遂还是未遂”?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代替考试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宣告缓刑。

不要以为考试作弊是小事,抹上人生污点,一辈子都会追悔莫及,高考靠实力考试,没有捷径可走。辩将在这里祝所有考生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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